借款人信息不仅要注明对方的姓名,还必须要填写身份证号,最好将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附随在合同上。因为如果需要司法介入,我们起诉对方的话,必须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只知道对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一旦对方把通信拉黑,此人好比人间蒸发,律师如果另寻渠道能调查出对方的信息还好,有些时候根本查不到此人,那么对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案件,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意味着这笔钱可能就打了水漂。
很多的当事人都不清楚,他们自认为借出去的钱,要回来的时候,对方理应还本付息。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我们是希望得到利息的,务必要将有关利息的具体约定落到协议上。
那么又有一个问题,我们将利息约定为多少比较合适呢?借款合同成立的基础是双方平等自愿,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共同确定的利率就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官网进行查询,目前是3.85%.,这也就意味着法律最多只能保护15.4%以下的利率。
没有违约责任,就没有权利的约束。从出借方的角度,可以约定每天万分之四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旦超出该标准,不仅法院肯定会下调标准,且调整后的违约金很有可能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反而对出借方不利。
并且,合同要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用、合理调查费用等。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要求,这将直接导致出借方的维权成本增加。“败诉方或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如果法院认为律师费过高,可能参照当地律师收费标准适当降低。
四、确定送达地址
实务中,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由于无法正常送达,导致案件进程颇费周折,甚至无法进入后续审理。当事人如果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并在合同中明示了相关法律后果的,当事人对送达条款均能够预见诉讼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约定具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即使相关诉讼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经合法送达。这将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出借人通过诉讼追讨回出借的资金。